照明配電箱可分為:正常照明、應急照明、值班照明、警衛照明和障礙照明。其中應急照明包括備用照明、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適用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后,對需要確保正常工作或活動繼續進行的場所,應裝照明箱等設備用照明。
二、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后,對需要確保處于危險之中的人員的場所,應裝設照明。
三、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后,對需要確保人員疏散的出口和通道,應裝設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單獨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應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衛照明應根據需要,在警衛范圍內裝設。
六、障礙照明的裝設,應嚴格執行所在地區航空或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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